龙凤区哺乳期妇女在孩子未满1岁之前,可以只上半天班回家给孩子送奶,请问萨尔图区有没有这项政策?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劳动量;(四)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可以单独、联合或者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列入预算。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日给予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未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居家办公时间。对居家办公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重复给予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