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736916951/2026-000580
  • 《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6-08-13 18:08

《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13 来源: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总结《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庆发改联规〔2025〕1号)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部门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同时参照了国家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体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具体条款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串通投标认定,共4条。具体条款包括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串通投标的认定、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投标人之间属于串通投标的认定、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约束等标准。

  第三章:串通投标处理,共7条。具体条款包括投标人、招标人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评标委员会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否决其投标;因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纠正或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和移送职责、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信用处罚等。

  第四章:附则,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庆发改联规〔2025〕1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www.saertu.gov.cn/saertu/zfxxgk363/202609/c05_421837.shtm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